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业务部门:
为加强常熟市市监领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常熟市市监领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熟市市监领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熟市财政局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
常熟市市监领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熟市市监领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市场监管领域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高质量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纳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推进集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9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96号)等文件中明确的项目,不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在符合上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省及苏州市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业务部门和项目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审定结果拨付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和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出台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法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报批;指导镇(街道、开发区)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因素法资金的支出计划,审核镇(街道、开发区)业务部门上报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道、开发区)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相关指导意见编制因素法资金支出计划,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核相关申报材料;配合财政部门完成专项资金支付;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总结报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落实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配合财政、市监、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我市集贸市场常态化管理成效显著的板块,对主办方市场升级投入的资金予以适当的补助,为推动相关工作取得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主要包括:引导集贸市场开展“四化”建设,夯实集贸市场高质量发展基础等。
(二) 支持我市质量品牌、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重点产业和行业,并为推动相关工作取得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主要包括:推动质量强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推动标准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夯实质量、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等。
(三) 在政策期限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用于市监领域高质量发展方向的扶持事项。
第四章 使用和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 对于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结合年度工作制定发布申报指南。需镇(街道、开发区)确认的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应先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确认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项目组织评审并按流程进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分配方案和程序拨付资金,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企业(单位)。
第八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政策文件中对于奖励主体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
(三)项目申报所需材料要求以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申报企业(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九条 对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按照全市市监领域工作重点和目标,结合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要求进行确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审定通过后的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下达给各镇(街道、开发区)。
第十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收到因素法资金后,必须及时编制资金支出计划,做到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将资金用于相关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
(二)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四)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上级及本级相同政策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有相关配套要求及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应当加强绩效管理成果运用,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存在虚报、伪造相关材料,以及超范围、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未按照规定进行拨付的,市财政局按照规定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