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

2.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的,禁止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配送、供应餐食。

3.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公示,穿戴清洁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佩戴口罩。不得饰品外露、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等。

4.不得经营变质、生虫、超过保质期及感官异常的食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三无”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除外)。

5.食品加工操作符合食品安全规范,成品与半成品、生食与熟食分开存放。烹饪使用的调料及裸露的熟食应加盖(罩)或覆膜,防止交叉污染。

6.餐饮具须清洗消毒,配备能满足需求的餐饮具专用消毒设施(如消毒柜),分设食品原料和餐用具清洗水池,各类标识张贴规范完整。

7.食品处理区严禁出现苍蝇、蟑螂、老鼠等。应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窗、排气扇等处须安装防护设施并保持完好。

8.食品原料和成品存放须隔墙离地10cm以上;直接入口食品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级容器盛放。

9.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

10.经营场所保持整洁,无积灰、无蜘蛛网、无杂物堆放;天花板、墙面、地面、用具、操作台等保持清洁。(餐饮服务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