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委决定试行仲裁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与范围
1.适用对象:电子送达适用对象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
2.适用范围: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文书。
二、电子送达的方式与流程
1.电子送达方式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电子送达地址确认:受送达人需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含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受送达人的电子送达地址。
3.电子送达途径:本委将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目前为“江苏智慧人社”App)送达文书,受送达人可在App内查阅、下载相关文书。
三、电子送达日期
仲裁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电子送达地址的日期(即“江苏智慧人社”App显示的送达时间)为送达日期。
四、其他事项
电子送达试行期自2025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间,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到本委领取。
特此公告。
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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