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借款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规定,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消费提取规定:“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只提取不申请贷款的账户内须保留3个月以上缴存余额;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申请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提取后,公积金账户内须保留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请各借款职工积极关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规定保留额时自动转为还款银行卡扣款,请借款职工在贷款还款卡内足额打入至少1个月以上的还款资金,以免造成贷款逾期导致个人征信产生不良纪录。
此公告,请广大借款职工相互告知。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