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棚改及房屋征收与拆迁

关于顺义区M15号线河东站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字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之规定,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5年11月18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了《顺义区M15号线河东站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截至2025年12月18日,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6份,公众书面意见1份,现将意见汇总情况及反馈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被征收人提交意见汇总

  分别收到被征收人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北京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金针织品有限公司、北京奈瑞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龙程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交的《先行签约意愿申请书》,共计6份。反馈的主要意见为:

  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恳请按照《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补偿标准,以2025年11月22日作为评估时点对其进行补偿,并愿意履行被征收人相关义务,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提交申请的被征收人已明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若由此引发任何法律纠纷,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众提交意见汇总

  王某(身份证号:1101011959****4519)提出的1份意见:

  1.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临时安置费应设定统一公开标准,而非完全交由评估机构自由裁量。

  2.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问题

  按纳税额6倍计算且设上限(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过低,建议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补偿;对未工商登记的个人经营者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关于“奖励”标准及递减方式问题

  认为50元/平方米的奖励标准过低,建议提高至500元/平方米;奖励金额按日阶梯式递减,而非“逾期全无”。

  二、关于提交意见的反馈及采纳情况

  (一)对被征收人意见的反馈

  对提交《先行签约意愿申请书》的被征收人意见予以采纳,后续工作安排请被征收人保持通讯畅通,关注现场公告、通知。

  (二)对公众意见的反馈

  针对王某提出的1份意见,反馈如下:

  1.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不予采纳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明确规定“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补偿方案》规定符合上述法规要求,确保补偿不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保障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评估机构的选定严格遵循《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经被征收人投票产生,其评估行为受《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规范。不同项目因区域市场情况、房屋用途等因素差异,补偿方式可能存在不同,不具有普适约束力。

  2.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问题不予采纳

  严格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制定。该办法第四条规定,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方案》以纳税额为基数计算效益,并设置保底标准和协商上限,正是为了在保障基本补偿的同时,体现“因征收前效益不同而补偿差异化”的公平原则,且已综合考虑了区域实际情况。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之一,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补偿主体资格。

  3.关于“奖励”标准及递减方式问题不予采纳

  设立奖励是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开展,其具体金额由区人民政府自主确定。法律未要求统一或横向攀比。本方案奖励标准符合实际情况,且设有20万元保底,已能起到正向激励作用。

  本方案规定“签约期内未签约不予奖励”,是为了明确奖励的时效性和政策严肃性,避免后续争议。阶梯式递减虽在某些项目中采用,但并非法定要求。

  三、《补偿方案》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现将确定的《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附件:顺义区M15号线河东站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顺义区M15号线河东站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顺义区M15号线河东站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方案对本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一、征收范围

  (一)本项目位于顺义南彩镇和仁和镇交界处,东至规划路、南至左堤辅路、西至左堤辅路、北至规划路。

  (二)涉及压占建设红线的,按以下原则实施:1.压占部分房屋拆除后影响该房屋功能使用或主体结构安全的,按整体房屋征收拆除;2.压占部分院落拆除后影响该院落主要使用功能的(例如水、电、路或主要办公生产场所),按整宗院落进行征收拆除;3.对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产权文件的,征收后无法重新办理或调整范围的,按整宗院落进行征收拆除。

  二、征收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有关规定,通过被征收人投票,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获得半数以上票数,选定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

  四、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时间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五、征收决定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意见征询,并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公布,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进入签约期。

  (二)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准。

  六、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为被征收人,按1户予以认定。

  (三)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或存在争议的,被征收人由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予以认定。

  七、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予以认定。没有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按照土地用途予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按照规划建设手续及相关合法证明材料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八、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

  九、补偿、补助及奖励

  总补偿款=房屋价值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法恢复使用设备补偿+移机补助+奖励+未经登记建筑补偿、补助

  (一)房屋和室内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搬迁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

  补偿标准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合法审批文件或认定为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的;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营业场所)不明确的,由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予以认定;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须为经营性纳税);或者属于免税行业,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或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情形且未达到纳税起征点。上述纳税凭证、免税证明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材料起止时间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前近3年内。

  2.具体补偿标准:

  被搬迁非住宅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合法审批文件或认定为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的,经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协商一致,按照《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近3年内经营纳税总额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符合免税、免征政策的(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补偿标准为300元/平方米。协商不成或签约期内未签约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

  (五)无法恢复使用设备补偿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移机补助

  电话移机费235元/部;宽带移机费400元/户;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320元/终端;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燃气壁挂炉迁移费1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迁移费1500元/台;电动汽车充电桩2500元/个;燃气报装补助费按照被搬迁人提供的凭证及票据记载的金额计算。

  (七)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际容积率小于1.0的,设定其容积率为1.0计算,容积率依据合法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包括认定为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元/平方米,不足20万元的补足至20万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约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十、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及补偿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在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前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及其附属物按以下原则处理、补偿:

  (一)处理原则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但具有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的,由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批准文件确定的权利人及批准的面积,研究确定是否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批准文件没有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测绘报告出具的实测面积作为参考。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也未取得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2008年1月1日(不含)前建成并使用至今的未经登记建筑,可参照本方案合法建筑政策标准予以补偿。

  (2)2008年1月1日(含)至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2025年9月12日(不含)建成并使用至今的未经登记建筑,可给予拆除补助。

  (3)自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2025年9月12日(含)后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面积按照测绘报告出具的实测面积予以认定,建成时间分别以2008年1月1日和2025年9月12日后最接近的航拍图、卫星图等作为判断房屋建成时间的标准。

  (二)具体补偿、补助标准

  (1)可参照本方案合法建筑政策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标准为:房屋重置成新价(含装修)+附属物评估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移机补助+奖励。

  (2)可给予拆除补助的未经登记建筑,补助标准为:房屋重置成新价(含装修)的50%+附属物评估价。

  十一、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针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作出补偿决定的,同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和区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即时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出具会议纪要予以认定,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协商议定。会议纪要作为本方案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方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发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内容纠错】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 上一篇: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