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政策政策图解

《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2026/04/03 4.0k 阅读 102 点赞

    2026年3月31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发规字〔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常政发规字﹝201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1年8月出台,成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纲领性文件。2025年6月,苏州市印发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其原有《暂行办法》做了多处修改,并重新明确了文件有效期。根据苏州上位文件规定及常熟实际,对原《暂行办法》结合实际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2.《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

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5〕11号)其中对《苏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实施意见》(苏府规字〔2011〕3号)作出修改 。

三、主要内容

共五章三十一条,对照苏州本次修订内容同步细化规定:

1.增加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2.停办手续流程根据实际需要制年度征收计划;征收范围确定后,明确了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及解除程序(第六至第八条)。

3.征收决定流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全面调查,公布结果(第九条);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由市政府组织认定并处理(第九条);采样评估委托有资质机构样评估,取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条);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方式、面积认定标准、计户规则签约期限等内容,经相关部门论证后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需召开听证会(第十一、十二条)。

4.补偿安置。补偿科目。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及提前搬迁奖励(第十七、十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多数决定或随机抽取(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第二十条)。

5.争议处理。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逾期不搬迁又不复议诉讼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6.监督管理。明确房屋征收、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等10余个部门的职责分工与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四、《办法》施行时间及期限

《办法》自2026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61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