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常熟市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实施意见》(常政发规字〔202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常熟市城区工业(仓储)企业搬迁收储补偿暂行办法》(常政发规字﹝201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4年5月出台,有效推进了工业(仓储)企业搬迁工作,也是我市实施的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涉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的政策依据。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职能部门对该文件有效期到期后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政策平衡及有效落地。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三、主要内容
共十二条,重点对试用范围、补偿科目、土地及房屋补偿适用标准、机器设备及设施补偿、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方面明确了如下意见:
1.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实施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工业仓储和综合等非商业用房)搬迁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2.补偿科目。企业搬迁补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主要由土地补偿、房屋补偿、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设备及设施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奖励构成(第三条)。
3.土地补偿适用标准。对涉搬企业土地补偿标准由职能部门参照国家、省、苏州市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
4.房屋补偿适用标准。对涉搬企业有权属房屋的补偿由重置补偿金、装修及附着物补偿金构成。重置补偿金、装修及附着物补偿金通过评估确定(第五条)。
5.机器设备及设施补偿适用标准。对涉搬企业存在的机器设备及设施按可移动和不可移动进行区分,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准则评估确定补偿额度(第六条)。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适用标准。涉搬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2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简易建筑不超100元/㎡)(第七条)。
7.搬迁奖励适用标准。涉搬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以下搬迁奖励。按有权属土地补偿金额的5%予以奖励;按有权属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无权属房屋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第八条)。
8.特殊企业搬迁。搬迁企业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在该企业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后实施搬迁。对调查发现超标的地块上企业,在企业完成相关治理修复前,暂缓实施企业搬迁补偿(第九条)。
9.其它相关规定。涉及部门职责、“工业安置房”安置等。如对国有土地上具备合法土地或者房产权属的工业企业搬迁可实行“工业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作为补充,具体参照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四、《实施意见》施行时间及期限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