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住宅房屋搬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住宅房屋搬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熟市住宅房屋搬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被搬迁人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居住需求,根据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中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房管〔2023〕132号)、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苏州市房屋征收搬迁工作中推进房票安置的通知》(苏住建征〔20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搬迁项目适用本意见。本市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房屋搬迁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本市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是搬迁实施单位对被搬迁人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先行理论调产结差,再以核定的安置房购房指标(即可安置面积)为基数进行回购结算,将结算后的回购收益与其他搬迁补偿收益货币量化后,以安置房票(以下简称“房票”)的形式核发,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购买房票房源的安置方式。选择房票安置的,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现行标准一次性支付六个月。
第四条 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搬迁人,被搬迁人可以指定其配偶、直系亲属为房票使用人。核发形式采用电子票证(附房票卡片),载明被搬迁人、房票使用人(共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同一被搬迁户只核发一张房票。
第五条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搬迁实施单位按权益总额(回购收益与搬迁补偿收益之和)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被搬迁人,其余以房票形式支付。
第六条 房票使用人信息变更,须经搬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房票卡片遗失的,凭有效身份证件、书面说明可向搬迁实施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七条 房票房源是指经相关部门确定,房产出卖方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各类房源。房票房源可以是政府安置房源,也可以是市场商品房源。房票房源的价格由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八条 同一房源可以作为不同搬迁项目的房票房源。房票房源一经确定,除因安置或正常销售外,一般不得减少房源,但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增加房源。增加和减少房源,需提前1个月告知相应房票使用人。
第九条 房票使用人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要求购买房票房源的,搬迁实施单位可给予房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房票奖励,不同项目、不同房源房票奖励的比例可以不同。
第十条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房票到期前30日内,经搬迁实施单位同意,房票使用人可申请续期。房票到期未用于购房支付的,视同自行放弃相关房票奖励。
第十一条 房产出卖方在确认房票信息后,依据有关约定与房票使用人(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并备案,以房票进行结算。如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超出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约定期限内自行补足。
第十二条 房产出卖方将房票购房信息及时报送搬迁实施单位并申请结算,搬迁实施单位应当在约定日期内结清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 房票在有效期内可按房票金额计算利息。房票已使用部分的计息周期为房票生效日期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日;房票未使用部分计息周期为房票生效日期至房票兑付之日。
第十四条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向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余额并结算利息。搬迁实施单位在收到房票使用人书面申请30日内一次性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房票使用人。
第十五条 房票的有效期限、奖励标准、使用条件、计息标准、兑付方式等内容应在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六条 若房票使用人(共有人)与房产出卖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在使用房票部分的购房金额退还至搬迁实施单位后,搬迁实施单位将该房票信息予以更正。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若有违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原已实施房票安置的房屋搬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