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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6/04/03 1.3w 阅读 153 点赞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26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常熟市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建设现代化水平,稳步推进实施各类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工作,规范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工业仓储和综合等非商业用房)搬迁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搬迁补偿对象为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搬迁补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主要由土地补偿、房屋补偿、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设备及设施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奖励构成。具体标准按本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对涉搬企业土地补偿标准由职能部门参照国家、省、苏州市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涉搬企业有权属房屋的补偿由重置补偿金、装修及附着物补偿金构成。重置补偿金、装修及附着物补偿金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基本重置价由市住建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并定期公布。房屋装修及部分附着物参考价格标准按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涉搬企业存在的机器设备及设施按可移动和不可移动进行区分,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准则评估确定补偿额度。

对可移动机器设备及设施,评估确定设备搬迁费。

对不可移动机器设备及设施,对设备在用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额度扣除残值的120%(评估额度-残值×120%)进行补偿后,由涉搬企业自行处置。

第七条 涉搬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2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结构确定为简易建筑的,按不超100元/㎡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八条 涉搬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以下搬迁奖励。

按有权属土地补偿金额的5%予以奖励;

按有权属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金额的5%予以奖励;

对无权属房屋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九条 搬迁企业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在该企业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后实施搬迁。对调查发现超标的地块上企业,在企业完成相关治理修复前,暂缓实施企业搬迁补偿。

第十条 企业搬迁补偿工作过程中,财政、税务、资规、住建、房屋征收、城管、生态环境、人社、市场监督、数据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企业搬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实施国有土地上具备合法土地或者房产权属的工业企业搬迁工作中,可推行“工业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作为货币补偿方式的有效补充,具体参照苏州市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各镇(街道)范围内的镇级、村级资产搬迁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本市现行企业搬迁、收储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