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742号(受送达人:滨州市昶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次
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滨州市昶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卢海娟与滨州市昶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742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7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工资16286.65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7日
打印
关闭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