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435号公告(受送达人:邹平鸿福顺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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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邹平鸿福顺广告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维军邹平鸿福顺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人仲案字2026〕第435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4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维军2024年10月2日至2025年8月8日期间与被申请人邹平鸿福顺广告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一裁终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邹平市财税劳动大厦1113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