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请本市未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及时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2.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需承担的治安责任:

1.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 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 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

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 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屋出租人来所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联系方式);

2. 出租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未办理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提供能证明房产所有权的手续复印件一份);

3. 租赁合同(协议)一份;

4. 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联系方式)、房屋现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联系方式)。

广大居民群众若发现居民住宅出租或频繁变更入住人员的请给网格员、社区民警或派出所报告!

请大家积极配合,自觉登记,共同营造一个宜居的城区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