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贯彻落实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25〕103号),永昌县委和县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37项问题有关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市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销号标准。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现将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6年8月7日至8月20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5)8219190
传 真:(0935)83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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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37项问题整改情况.doc
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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