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三河凯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三河凯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郝志强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6年10820073号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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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三河凯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三河凯璇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 郝志强 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 6 年 10820073号鉴 定结论为 :...
向三河凯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三河凯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郝志强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6年10820073号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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