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津荣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天津荣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胡凯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6年10820058号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4个月。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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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天津荣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天津荣鑫 工程 技术 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 胡凯 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 6 年 10820058号鉴 定结论为...
向天津荣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天津荣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胡凯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6年10820058号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4个月。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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