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津荣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天津荣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胡凯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610820058号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4个月。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