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新行政处罚法逐项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修改情况公示如下:
1.《苏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苏州市民政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苏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
修改为:第七条苏州市民政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
2.《苏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苏州市民政局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修改为:第四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苏州市民政局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3.《苏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修改为: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苏州市民政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