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
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妇联,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推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构建党政主导、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妇女儿童工作格局,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依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党建为引领,以法治为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以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为目标,在乡镇(街道、场)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加强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村(社区)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保障基层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能力,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人员组成
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可由村妇联主席、儿童主任担任。鼓励支持村(居)老年人协会人员、驻村(居)爱心企业家及热心妇女儿童工作的志愿者等参与。
三、主要职责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定期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信息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困境)妇女和留守(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建好信息台账,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更新和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2.定期随访存在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患病、残疾等问题的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生活帮助、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等关爱服务。定期随访留守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帮助做好申请工作。
3.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留守妇女儿童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为留守妇女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相关支持。
4.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四、产生程序
(一)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产生,任期相同。
(二)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甘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村(居)委会成员兼任。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可由村(居)民代表、楼门栋长、村(居)民小组长、社区工作者、城乡社区各类组织代表、驻村(社区)民(辅)警等人员组成。
(四)成员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五)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辞职、工作变动、身体状况、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以上程序及时补充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列入省高质量考评内容,请各地加强与县级民政、妇联等部门联系,把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精心部署推动,2022年底覆盖率达到30%以上,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健全保障机制。县、乡两级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条件等的支持保障,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资金,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地要加快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确保覆盖率达到30%以上,适时组织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服务妇女儿童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各地落实情况要有书面报告(扫描盖章),并于11月11日前通过赣政通报送至市未保办。联系人:李科良 电话:0795-3273809。
宜春市民政局宜春市妇联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