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载自《雅安日报》(天全县人民法院 记者 李晓明)

仓库里的共享电单车电池,被偷偷搬走变现,本应守护企业财产的站点负责人,竟把公司仓库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8月5日,记者从天全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进行审判,某共享电单车企业站点负责人陈某,因非法变卖库存的电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共享电单车企业站点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售公司仓库内存放的489块电单车电池,并将销售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累计违法获利人民币72690元。案发后,陈某主动到案,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某共享电单车企业站点负责人,肩负管理、守护公司财物的职责,本应恪尽职守、廉洁从业。其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变卖公司共享电单车电池,将销售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天全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天全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共享电单车虽为共享资源,但并非无主之物,其所有权归属运营企业。本案被告人陈某作为企业站点负责人,利用平台企业监管难以实时覆盖的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变卖共享电单车电池,将销售款项非法占为己有,不仅侵犯企业财产所有权,还会造成区域共享电单车运力不足,影响市民日常出行。法官提醒,广大平台企业、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切勿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