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什么费用?

发布日期:2026-08-05  浏览次数:-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实行省内跨市使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五)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六)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购买城市定制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费用。

  (七)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