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为规范锦州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锦州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工作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根据《办法》规定,全市已取得经营范围有“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营业执照、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座位在9座及以下,正在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
二、新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15日内,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并接受监管。
三、对已完成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属地政府网站、部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建档信息,并传送至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登记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交通运输部门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具体申请备案流程和所需材料,按照《锦州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见附件)执行。
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书面报告。暂停或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关书面报告。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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