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6月4日上午,你在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号某单位员工电梯处,以滞留在员工电梯内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骆佳宏、黎敏    联系电话:0571-88083421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1幢翠苑派出所。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