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二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提出,到2020年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比重达到50%以上,但截至督察进驻时,牡丹江市、大庆市、双鸭山市、鹤岗市、黑河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尚未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厂。

二、整改目标: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试运行。

三、整改措施:2022年10月底前完成牡丹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18MW)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2023年6月底前投入试运行。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我市已完成牡丹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18MW)厂房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并于2023年6月30日投入试运行,助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全面步入了无害化处置、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新时代。

五、验收审核情况:该项问题已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通过,并于2026年6月7日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审核。

六、公示时间:2026年7月20日—7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1—87110121

九、受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3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牡丹江市委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