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再次提高社会救助等民生政策保障标准。昨天(7月2日),市民政局发布信息,自2026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208元/月提高到1261元/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692元/月提高到1766元/月。其他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
根据规定,我市低保对象认定条件须为苏州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刚性支出长期较大的、有就读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校的,核定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分别按照100%、50%低保标准予以扣除);家庭财产(如:车船、房产、金融资产等)符合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一级、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患有本市明确的重病病种的患者本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家庭财产(如:车船、房产、金融资产等)符合政策规定的,本人可纳入“单人保”。
我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包括苏州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收入低于本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财产(如:车船、房产、金融资产等)符合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