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况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立法形式确定的制度,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规定范围内的提取类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特点?
答: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普遍性、强制性、专用性、政策性。
3.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4.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是昌吉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5.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6.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哪些分支机构?
答:目前下辖昌吉、呼图壁、阜康、玛纳斯、奇台、木垒七个管理部。
7.如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督检查?
答:住房公积金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监管处等部门有权对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有哪些权利?
答:(1)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单位、受托银行、管理中心不得拒绝;(2)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3)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4)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9.怎样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和咨询相关政策?
答:目前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辖区管理部或通过新疆住房公积金网站、“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咨询相关政策。
二、缴 存
1. 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吗?
答: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每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两部分全归职工个人所有。
2.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昌吉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军队文职人员。
3.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主要有哪些保障?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1)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归职工个人所有;
(2)提取个人存储余额用于购建自住住房、清偿住房贷款;
(3)在购建普通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职工离、退休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提取;
(5)无自住住房可提取支付房租;
(6)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7)按其他相关规定提取的情况。
4.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有什么益处?
答: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企业塑造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5.新设立的单位怎样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所属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6.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应当自何时起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答: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8.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列支?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9.单位怎样汇缴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单位在办理汇、补缴业务时,采取的缴款方式可为单位托收扣划、网银、支票、电汇缴款等方式。
1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12%之间,在此区间范围内单位可自由选择,且单位和个人比例须保持一致。
11.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
答:职工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数标准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基数标准为职工到新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12.如何调整缴存基数?
答:(1)调整次数:单位缴存基数每年允许调整一次,对于已调整过基数但工作发生调动的职工,可在调入新单位时,根据新核定的工资标准进行二次基数调整。
调整时间:每年7月份开始至下一年度6月份任一时间结束,基数调整后按新核定的基数进行汇缴。
调整要求:单位工资基数调整表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以下公式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进元。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须一致。
14.不是本地户口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凡是单位在职职工,不论是否属本地户口,单位都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15.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答: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以后各月,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动,应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昌吉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同时按当月核定的缴存金额转帐至受托银行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
16.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怎么办?
答:缴存单位确因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原缴存比例继续为职工汇缴的,甚至确因经营困难、连续亏损,无法按时足额为缴存职工正常汇缴达12个月以上的,可向中心申请缓缴。申请缓缴时,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各管理部负责审批,并向中心业务主管科室报备。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申请不予审批。
17.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
答: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缓缴部分并恢复正常缴存,缴存应按当年规定的缴存比例进行汇缴。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18.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单位发生上述情况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有关文件材料到所属管理部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逾期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经灭失的,经中心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单位账户封存后,其账户下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并在原单位封存。
19.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答: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辖区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办理转移手续。
21.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22.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有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23.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答:缴存、提取使用以及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
三、提 取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按月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的;
(4)一次性清偿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无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6)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的。
2.如何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答:提取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部柜台签定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3.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缴存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4.异地购房提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满足提取人或其配偶一方缴存地或户籍在购房所在地。
5.离职提取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账户必须在中心封存满6个月,且无再就业或就业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方可办理离职销户提取。职工离职提取后,一年内不允许在原单位办理开户业务。
6.在什么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代为提取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代为领取人怎样提取?
答:代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职工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或户籍销户证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不能提供继承关系的由公证处出具继承(遗赠)公证书、提取人银行卡。
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1)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的100%;
(2)职工家庭二次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的70%;
(3)房价总额界定标准:商品房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准;二手房以契税价为准;集资(统建)住房以集资(统建)协议中约定应交付价格为准;建造、翻建、大修以工程预算价格为准;征迁安置房以应付差价总额为准。
9.按月对冲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提取金额不超过月应还贷款本息金额。
10.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提取金额为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万元为单位),且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不低于一万元)。
11.一次性清偿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一次性清偿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结清当月应还本息后方可办理提前结清业务,提取金额不超过最后一次结清的贷款本金余额。
12.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当年实际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支付至提取人个人银行卡,总额每年不超过3000元。
1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当年实际应付房屋租金,总额每年不超过1万元,所提取租金按月支付至提取人账户内。提取人在租房期间以其他方式(自筹或商业贷款)取得房屋产权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贷款业务行为的,租房提取予以终止。
14.非住房消费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5.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身份资料凭证?
答: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包括:单身承诺书、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出具的离婚法律文书。夫妻双方户口在一起的,无需提供结婚证。清偿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如提取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资料。
16.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凭证?
答:(1)商品住房
期房:①在中心备案的:未付清房款,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付首付款的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款项划入证明;全额付清房款的,提供契税发票、全款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未在中心备案的:销售不动产发票(首付或全款)、契税发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付清房款的还需提供款项划入证明。
现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
(2)二手住房
契税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卡。
(3)集资(统建)住房
建房单位(或统建办)收据(财政监制)或发票、集资统建房分配方案、集资统建房协议或买卖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中心所辖管理部备案的集资(统建)住房还需提供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
(4)征迁安置补偿房
征迁安置项目立项批文、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发票。
17.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凭证?
答: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报告、购货发票、银行卡。
18.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凭证?
答: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筑设计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报告、购货发票原件、银行卡。
19.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凭证?
答: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危房鉴定书、工程预算报告、购货发票、银行卡。
20.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需要哪些凭证?
答: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余额清单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款项划入证明、《购房贷款合同》。
21.一次性清偿商业银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贷款本息需要哪些凭证?
答: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当月还款后的贷款还款余额清单、款项划入证明、《购房贷款合同》。
22.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需要哪些凭证?
答: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物业管理收费票据、银行卡。
23.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身份证,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原件)。
2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同意离职批复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或单位证明)。如为单位离职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申请离职提取的,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25.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凭证?
答: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护照、银行卡。
26.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有什么规定?
答:住房消费申请提取日期应距住房消费日期在12个月以内,具体时间界定:
(1)商品住房:未付清房款的,以最近一次交房款发票时间(或合同签定日期)为准;付清房款的,以付清房款最后一次发票时间为准;
(2)二手房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3)集资(统建)住房以最后一次交房款票据时间为准;
(4)征迁安置补偿房以补交安置房差价票据时间为准;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最后一次购货发票时间为准;
(6)支付公租房和市场租赁住房房租,以交纳当年租金票据时间(或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日期)为准;
(7)支付物业管理费以居住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当年物业管理费票据时间为准。
27.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有什么规定?
答:(1)以家庭为单位,同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
(2)申请物业费和房租提取,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3)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的,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4)对于申请二次贷款的借款人,购房提取和按月对冲业务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办理。对于第二笔贷款的,已办理过购房提取和按月对冲业务的,如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应先解除按月对冲业务,且该笔贷款不得再次办理按月对冲业务。
四、贷 款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借款人贷款时必须提供贷款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申请人的年龄之和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5年;办理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申贷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借款人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配偶;
(4)购房日期距申贷日期在12个月以内;
(5)具有合法、完备的购建房资料;
(6)在中心无不良贷款记录。
4.哪些情况下不予贷款?
(1)前次贷款未结清现申请二次购房贷款的;
(2)同一套住房申请二次贷款的;
(3)以非夫妻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购房申贷的;
(4)购买非住宅类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及装修、投资等用途申请贷款的;
(5)三次(含)以上购房申贷的;
(6)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
5.什么叫连续按时足额缴存?
答: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发生漏缴、未缴或补缴的现象。之所以将它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是因为单位能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说明该单位履行义务的意识较强,职工收入稳定,偿还贷款有保障。
6.本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几种担保方式?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选择其一:
(1)抵押担保,二手房必须以所购房屋为抵押提供担保;
(2)质押担保,包括有价证券和第三方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
(3)中心承认的第三方保证担保。
7.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采用昌吉州辖区内本人或他人房产作抵押或采用质押担保的方式申请贷款。乌鲁木齐、五家渠、石河子三地的异地购房贷款,除优先选择上述担保方式外,如所购住房为现房(取得所有权证),可选择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如所购住房为期房,可选择用购房所在地的本人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
8.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借款人贷款金额,按照下列几项中的最低值确定:
(1)不高于昌吉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首次贷款,房价的80%(集资统建房为70%,拆迁房房价按应付差价款计算);二次贷款,房价的70%;
(3)不高于家庭收入45%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4)不高于抵押房产抵押值的80%;
(5)不高于质押物价值的80%,其中,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质押值的90%;
(6)贷款月还本息不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
(7)首次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二次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9.申请了购房提取以后的可贷额度如何确定?
答:除按第8条规定计算额度外,同套住房已经申请购房提取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房价总额减去提取金额与自付房款合计的差价。
10.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如何确定?
答:除按第8条规定计算额度外,贷款金额不高于一次性清偿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剩余还款本金。
1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罚息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借款人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如何规定的?目前利率是多少?
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
13.贷款期间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随之调整?
答: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利率调整后发放的贷款,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14.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多少时间?
答:借款申请人在柜面提交贷款申请,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管理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其中,初审2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终审3个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需要核查的,当天即完成贷款审批、签约,如遇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15.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可以申请贷款吗?
答:不可以。因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表明住房公积金已中断缴存,不符合“申贷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条件。如果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达到规定时间后,即可申请贷款。
16.单身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怎样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答:单身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单身承诺书》上签名即可。
17.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为什么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办理?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住房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办理抵押时须经产权人及共有人同意。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夫妻双方到场共同办理相关手续。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其夫妻双方也均需到场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18.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职工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凡申贷前已向管理部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账户状态为正常的职工,均具有申请资格。
19.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异地购房吗?
答:必须在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方户籍地(或长期稳定工作地)购房(乌鲁木齐、五家渠、石河子除外)。
20.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几种还款方式?
答: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21.可否提前还款?
答:借款人在借款期限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业务。
22.可否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
答: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的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归还。
23.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几种形式?
答: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种形式:
(1)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未到期之前,借款人在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如当月偿还的金额大于本次应还本息额,也属提前还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应不少于1万元。
24.提前还贷后利息负担能减轻吗?
答: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贷款利率、还款次数不变,并按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贷款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25.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计算贷款次数?
答:以家庭为单位,集资统建房均计算贷款次数。
26.以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能再次申请贷款吗?
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在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逾期情况下,允许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7.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答:配偶一方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夫妻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是夫妻双方共同资产,贷款是双方共同债务,要以家庭收入偿还,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再贷款,很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但是,当还清了贷款本息后,如果再次购买住房,允许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8.离异购房贷款次数如何界定?
答:(1)无论贷款是否结清、是否进行借款人婚姻变更、偿还义务是否归主借款人,贷款次数均计算在主借款人名下。
(2)贷款未还清之前办理借款人婚姻变更的,原配偶不计算贷款次数;贷款还清之后办理借款人婚姻变更的,原配偶也计算贷款次数。
29.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答:(1)借款人向所在管理部提交贷款申请相关资料;
(2)管理部审批贷款资料,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人在管理部面签借款合同;
(3)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到不动产(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或银行)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单位在借款合同上签章;
(4)借款人将保证担保或(质)抵押凭证移交管理部;
(5)管理部发放贷款;
(6)借款人按月还款;
(7)借款人贷款还清后,持管理部开具的解押证明文件及(质)抵押登记凭证到不动产(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或银行)办理(质)解押手续。
3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身份资料
答: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或自然保证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户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其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户口为未婚的,要提供单身承诺书;丧偶的要出具配偶死亡证明及目前单身承诺书;离异的要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离婚的法律文书及目前单身承诺书。
31.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业务资料
答:(1)商品住房:销售不动产发票(未在中心备案的房产提供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或收据(仅限乌市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
(2)二手住房:契税发票、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产证;
(3)集资(统建)住房:建房单位(或统建办)收据(财政监制)或发票、集资(统)建房分房方案或协议(需注明预算集资总房价、楼层、面积及付款方式等)、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项目备案后,后三项可不再提供)
32.申请建造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资料
答:建造住房:达到工程预算价格20%比例以上的购货发票。
(1)规划范围内: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预算;
(2)规划范围外:土地使用证、当地规划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建造证明文件、工程预算。
33.申请翻建、大修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资料
答:翻建、大修住房达到工程预算价格20%比例以上的购货发票。
(1)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证、当地规划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修缮鉴定报告)、工程预算;
(2)规划范围外: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修缮鉴定报告)、工程预算。
34.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资料
答:按不同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对应的购、建房资料。同时,还需提供与商业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近一个月内的《贷款还款余额清单》和款项划入证明。
35.申请异地购房贷款的业务资料
答:按不同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对应的购、建房资料。同时,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款项划入证明。如在工作地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社保局出具的当地工作人员在用工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企业职工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企业外派职工还需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外派工作证明或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