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各有关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截止2026年3月31日,日喀则市管理的28家劳务派遣单位均已提交了2025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经书面及现场核验,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28家劳务派遣单位中,19家劳务派遣单位2025年度无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现将核验结果(详见附件)进行公告。

各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优先选用信用良好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管,确保劳务派遣市场合规运行。

附件: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核验结果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核验结果.png

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