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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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娄底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6-03-04
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娄底监管分局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4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相关的项目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其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及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开户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是指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项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本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止。
第六条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娄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和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各商业银行签订《娄底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三)负责组织并与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娄底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四)负责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联网,将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进出情况纳入信息管理;
(五)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投诉处理;
(六)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其他有关工作。
监管部门应当综合各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破产企业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由破产管理人承诺,经住建部门确认,可以不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破产企业在建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可由破产管理人代为监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娄底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发放的公积金按揭贷款及时划入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具体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库,并加强监督指导,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监管银行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密切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监管部门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监管账户遇司法冻结、强制划扣等情况时,应立即告知监管部门;
(二)按照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时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台账,加强日常管理;
(四)每季度会同开发企业对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拨付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监管部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 收存管理
第九条 开发企业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定合作银行作为监管银行。监管部门、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后,监管部门按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楼栋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开发企业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 监管银行负责按揭贷款的及时足额入账,配合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管银行如发现商品房按揭贷款未进入监管账户或者其他影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放商品房按揭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论监管账户是否设立在本行,均应将该按揭贷款及时划入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合同编号和贷款明细。监管银行严格监督后续的按揭款进入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经监管部门和开发企业核实入账信息,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买受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备注。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告知并协助买受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自行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监管银行在收到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买受人出具缴款凭证。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监管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买受人开具交款票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款(含材料款、设备款、农民工工资)、相关税金、营销费、运营管理费用等。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实行承诺制,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监管部门在受理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监管银行拨付;不符合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项目主体封顶前不允许动用预售监管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开发企业首次申请楼栋资金使用及楼栋申请解除监管环节时对项目开展实地查勘,并视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随时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监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应当结合工程形象进度、监管账户余额、按揭贷款的入账情况以及项目销售合同备案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并按项目已预售楼栋需求统筹管理使用。监管部门拨付资金应当直接汇入参建方账户,不得转入开发企业账户(项目运营管理费用除外)。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虚假资料套取、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在完成本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撤销监管账户。项目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报市住建主管部门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抽逃、套取、骗取,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商业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确保本行及所属各支行、网点发放的商品房按揭贷款直接划入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或买受人。
第二十条 各商业银行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资金,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入账等行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负责追回擅自拨付的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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