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娄底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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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03-18
一、政策背景
2019年,我市印发了《娄底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模式,规范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及使用,政策措施对保障预售资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为。
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在多次会议强调要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管,2022年1月,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文件,同年4月,省住建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湘建房[2022]62号)的通知。2025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的意见》(建房[2025]36号),同年11月,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的意见》(湘建房[2025]132号)的通知。为更好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拟对《娄底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重新颁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新《办法》分总则、收存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共二十三条。新《办法》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制定的依据、监管模式、监管期限及职责分工。收存管理主要规定了监管账户设立、预售资金进账等工作要求。使用管理主要规定了预售资金拨付范围、拨付原则、业务办结期限及解除监管等相关要求。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各部门、单位的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处理措施。
(二)新《办法》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新《办法》将适用范围由全市调整为市中心城区;二是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三是明确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就破产企业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明确;四是进一步明确合作监管银行工作职责职能;五是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范围;六是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实行承诺制,并就监管项目现场勘察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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