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209国道宣恩绕城公路工程临时用地接续使用351国道宣恩椿木营至长潭河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鄂自然资规〔2024〕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9国道宣恩绕城公路工程项目5宗临时用地接续使用的函》等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宣恩县交通运输局(施工单位: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接续使用351国道宣恩椿木营至长潭河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作为209国道宣恩绕城公路工程临时用地使用。该临时用地位于宣恩县长潭河乡大卧龙村,共计5宗,总面积5.5187公顷,分别为:宗地1,351国道大卧龙拌合站1.0674公顷;宗地2,351国道大卧龙钢筋加工场2.2349公顷;宗地3,351国道木林溪拌合站0.2793公顷;宗地4,351国道木林溪钢筋加工场0.1077公顷;宗地5,351国道王家山隧道口1.8294公顷,用于材料堆场和弃渣场。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使用。
七、接续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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