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台阶边坡安全隐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慈)应急罚〔2024〕2 号
被处罚单位:慈利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L44P***)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村 邮政编码:427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颜某某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0 日,慈利县应急管理局矿管股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山存在4个问题:1.矿山作业区域安全警示标志不足;2.有人员坠落危险的台阶边坡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3.+478m 水平作业区域发现溶洞,人员在溶洞上方作业,未探明溶洞大小和范围,未采取安全措施;4.采场边坡台阶未设置排水沟,作业区域积水积泥严重。2023年12月22日,局矿管股将你公司矿山存在有人员坠落危险的台阶边坡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以及采场边坡台阶未设置排水沟,作业区域积水积泥严重的问题移交给慈利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2023年12月22日,慈利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矿山移交的问题进行了立案。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问题属实,分别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7.3.6 和 5.7.1.3 条的要求,形成了安全隐患,从而认定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证据:《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 1份、公司安全生产任职文件、人员身份及资质、《委托书》等资料复印件共8页;《现场检查记录》(湘张慈应急现记〔2023〕346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张慈应急责改〔2023〕1339号)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工商银行慈利支行,账户: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91007291000002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2024年1月17日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