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权责清单
| 慈利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权责清单 |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职权名称 | 机构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主体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 1 | 00012503700Y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制行政审批股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安全条件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5.监管责任:对超越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条第一项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4、5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 | 000125037013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 | 000125037015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 | 0001250390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 | 000125041002 |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制行政审批股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 | "1.考试阶段: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2.审核受理责任: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审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决定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送达。 6.监管责任: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7条 《行政许可法》第44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13、14、15、17、18、29、30、31、32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 | 00012504500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 | 00012504600Y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享有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 | 00012504600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 | 00012504600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享有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0 | 000525003000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给付 | 救灾股0744-3210766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 | 00072500600Y |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法制行政审批股0744-321076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 直接实施责任: 1.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2.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考核,在考核结束后为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3.依法依规对省级监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6个月内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指导监督责任 :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安全考核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4条、第25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安监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第24条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第1、3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24条第1款、第3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 | 000725006003 | 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法制行政审批股0744-321076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 直接实施责任: 1.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2.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考核,在考核结束后为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3.依法依规对市级监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 |
| 13 | 430206003W00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违规活动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应急救援中心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4 | 430206006W00 |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5 | 430206009W00 | 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6 | 430206010W00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7 | 430206011W00 |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8 | 430206017W00 |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9 | 430206018W00 | 对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0 | 430209044W0Y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4〕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受案责任:依法受理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取证。 3、告知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相关处罚决定。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证件。 6、监督执行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监督当事人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1 | 430209044W02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1、受案责任:依法受理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取证。 3、告知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相关处罚决定。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证件。6、监督执行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监督当事人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3年第129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2 | 430270023W00 | 对放炮母线不绝缘,未分别挂在巷道两侧,或未挂在电缆下端0.3米处以下,未避开运输和电器设备,未扭结成短路,随用随挂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1、受案责任: 依法受理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取证。 3、告知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相关处罚决定。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证件。 6、监督执行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监督当事人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3 | 430270024W00 | 对用人车运送人员时,违章操作、超员乘坐、超速提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保护装置、信号装置不完善或者损坏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 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六十九条 。 | 1、受案责任:依法受理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取证。 3、告知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相关处罚决定。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证件。 6、监督执行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监督当事人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4 | 430270029W0Y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8、23、24、25、26、27、28、29、30、59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5 | 430270029W06 |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申"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6 | 430270029W07 |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7 | 430270030W00 | 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8 | 430270031W0Y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29 | 430270031W01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0 | 430270033W00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40号)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40号)第三十三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1 | 430270034W00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57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57号)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2 | 430270035W0Y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3 | 430270035W01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4 | 430270035W02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5 | 430270036W01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6 | 430270037W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7 | 430270039W00 |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反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下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8 | 430270040W01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三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39 | 430270040W02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至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0 | 430270041W00 | 对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2004〕11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8、23、24、25、26、27、28、29、30、59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1 | 430270043W00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2 | 430270044W0Y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3 | 430270045W0Y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4 | 430270047W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二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5 | 430270048W00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6 | 430270049W0Y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等情形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7 | 430270049W0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五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8 | 430270053W00 |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49 | 430270054W00 | 对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0 | 430270062W00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44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44号)第六条 第七十七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1 | 430270063W00 | 对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或搭乘矿车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七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百七十二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2 | 430270065W00 |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3 | 430270068W00 | 对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实测图纸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四条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4 | 430270070W00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逃匿、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8、23、24、25、26、27、28、29、30、59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5 | 430270074W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6 | 430270077W00 | 对违反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7 | 430270078W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1号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1号 ) 第二十五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8 | 430270079W0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59 | 430270082W00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和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七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0 | 430270084W0Y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1 | 430270086W00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2 | 430270087W01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3 | 430270091W00 | 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 (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4 | 430270094W00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5 | 430270095W00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及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8、23、24、25、26、27、28、29、30、59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6 | 430270096W00 |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39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7 | 430270099W00 |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特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六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8 | 430270102W00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89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89号)第四十七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69 | 430270103W00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五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0 | 430270108W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主动实施闭库等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1 | 430270109W0Y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2 | 430270110W0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3 | 430270121W0Y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4 | 430270130W00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5 | 430270133W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6 | 430270135W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7 | 430270140W0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8 | 430270141W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16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2.《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79 | 430270143W00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2第二十五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3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2-4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2-5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3-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4-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0 | 430270144W00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1 | 430270152W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70号)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2 | 430270155W00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人员 |
| 83 | 430270156W02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4 | 430270169W05 | 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5 | 430270170W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80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6 | 430270175W00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7 | 430270178W00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8 | 430270180W00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89 | 430270187W00 |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13号)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3号)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相关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62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1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0 | 430270189W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1 | 430270190W00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5号)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2 | 430270194W00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第二十一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3 | 430270196W01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或聘用相关技术人员、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39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39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4 | 430270196W05 |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3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39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5 | 430270197W0Y |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14〕18号)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6 | 430270201W00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7 | 430270202W00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8 | 430270203W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第二十七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99 | 430270204W0Y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位及人员 |
| 100 | 430270208W00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01 | 430270209W00 | 对回采残煤未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时,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五十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02 | 430270210W00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5年3月23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们及人员 |
| 103 | 430270212W00 | 对未严格执行有害气体检测制度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九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04 | 430270213W0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05 | 430270219W01 |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1996〕第4号)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总局第63号令修改,2015年2月26日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1996〕第4号)第二十一条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总局第63号令修改,2015年2月26日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06 | 430270221W0Y | 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07 | 430270221W01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08 | 430270227W0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七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09 | 430270238W00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0 | 430270239W00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1 | 430270243W00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80号)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2 | 430270246W00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 第三十六条 、四十一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3 | 430270251W01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个关单位及人员 |
| 114 | 430270258W02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5 | 430270260W0Y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5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6 | 430270260W0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79号)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79号) 第五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六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7 | 430270277W03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处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五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8 | 430370008W00 |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执法大队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19 | 430370012W00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条 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0 | 430370014W0Y |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1.检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听取陈述和申辩的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决定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做出是否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决定,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19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1 | 430725001W00 |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0744-3210766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提出防范措施。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2 | 430825004W00 | 安全生产举报行政奖励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0744-321076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全文) | 核定举报信息是否真实,按照规定确定是否给予奖励,并回复举报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七十三条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3 | 431025003W00 |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0744-32107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4〕第13号)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4〕第13号)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4 | 431025004W00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0744-32107660744-32107660744-3210766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应急预案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应急预案备案职责。"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5 | 431025005W00 |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应急预案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应急预案备案职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6 | 431025006W00 |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7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应急预案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应急预案备案职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7条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7 | 431025008W00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0744-32107660744-32107660744-321076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直接实施责任 : 1.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分级备案规定;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应急预案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应急预案备案职 责。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2款、87条第2款;《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第7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15条第2款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 128 | 431025012W00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备案 | 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烟花危化安全监督管理股0744-32107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1.立案责任: 2.调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相关单位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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