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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政办抄〔2026〕1号)

2026/02/14 1.4w 阅读 407 点赞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在对我市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执行苏州统一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基础上,继续保留以下救助待遇政策,其救助待遇标准纳入倾斜救助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1.保留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保费补助、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器官移植一次性救助政策,一次性救助标准不变。

2.保留我市高费用负担救助对象年度再救助政策。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时救助后,实时救助对象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门诊、住院自付和合规自费费用仍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且上不封顶。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年度再救助的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90%。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14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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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