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樟树市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案情简介】根据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在线站房核查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氨氮水质在线监测分析仪故障,数采仪显示期间有流量(证明当时废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当时氨氮无在线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查处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陆佰元整。案例2:樟树市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案情简介】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该公司的检查情况。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在线监测设备的相关数据,发现2024年5月22日前生产时段在线监测数据存在烟气流速偏低的问题。同时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是2022年3月通过比对验收的,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做比对监测。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在线监测设备应每三个月至少做一次比对监测。【查处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贰佰元整。典型意义:两起违法案件均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排污单位保证自动监测正常运行,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应当遵守的责任。目前大多数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运维,企业自身对在线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缺乏判定能力,但当自行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时,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企业应当安排人员学习自动监测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应当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置或者通知第三方机构及时协助进行处置。
正文内容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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