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2020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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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民政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2020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赣民字〔202051号)为依据,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二、评定主体

  宜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一级、二级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对象

  市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四、评定材料

  养老机构需根据自评情况向市评定委员会递交申报材料【包括宜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1)和宜春市养老机构自评报告(附件2)】。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盖章材料,且一式两份。

  五、评定步骤

  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进行。

1.自评(20201120日前)。各地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指导有意向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开展自评,一级参照三级项标准、二级参照四级项标准进行打分;

2.申报(20201121日至1130)。各地以县为单位向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养老机构申请材料(附件1和附件2),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3.审核(2020121日至128)。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材料进行审核;

  4.评定(2020129日至1231日)。市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组对申请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开展评定。1214日前完成书面评价,1220日前完成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1230日前市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意见;

  5.公示(202114日至18日)。市评定委员会将评定意见在市民政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复核。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确认等级评定结果,发布公告,并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申述,确认复核材料,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市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7.抽查。在等级有效期内,市评定委员会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复审。经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市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六、工作要求

1.各地民政部门要动员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市评定委员会评定材料接收地址:宜春宜阳大厦中座6楼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联系人:饶广,联系电话:18979535025,电子邮箱:ycsylfwk637@126.com)。

2.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学习《<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评定标准,逐一对标,切实通过等级评定,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附件:附件1 宜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docx

              附件2 宜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docx


  宜春市民政局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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