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名单附后)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请相关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宜春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615室
电话:0795-3285129
特此公告!
附件:予以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宜春市民政局
2022年1月17日
附件:
予以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一、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名单13个
宜春市旅游饭店业协会
宜春市汽车行业协会
宜春市朗诵艺术协会
宜春市直邮协会
宜春市装饰业商会
宜春市牵手联盟商会
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联合商会
宜春市养殖商会
宜春市南昌商会
宜春市民俗摄影协会
宜春市农村电子商务协会
宜春市餐饮行业商会
宜春市旧机动车行业商会
二、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8个
宜春市残友职业培训学校
东方信息工程学校
市第三中学新苗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宜春市麒麟摩托车俱乐部
宜春市长红生态休闲老年公寓
宜春市好健康推拿培训学校
宜春爱心画院
宜春善笑堂健康百岁养生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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