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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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日,宜春市民政局、宜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2〕11号),明确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新标准,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82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53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6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400元。

明确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780元。同时,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城镇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5元,农村提高到每人每月535元。

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元、1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80元。

做好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200元。将残疾孤弃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80元,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

此次提标提补,我市社会救助标准实现连续十五年提高,彰显市委、市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做好保障改善民生工作的责任担当。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将聚焦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锚定“做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以抓落实活动年“三拼三促”为抓手,对标最高,聚焦最好,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努力创造新时代社会救助“第一等工作”,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

(宜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袁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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