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示范项目评选的通知
关于开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示范
项目评选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关于全面建设幸福江西有关部署,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养老点位”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示范项目评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639-2022)、《〈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指南〉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640-2022)为依据,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
二、评选对象
宜春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养老床位在25张及以上持续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指在社区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短期托养以及日间照料、居家上门等综合性服务的小型养老机构)。
三、评选条件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规范、持续运行。
(一)选址及规划布局。一是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配套基础设施完善,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对象相对集中、老龄化程度高,场所交通出行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和家属探视。二是服务半径不超过2000米;三是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安排在建筑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四是有独立的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应采用缓步台阶,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严禁采用旋转门;五是老年人照护区与保健康复、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二)设计。一是建设要求。给排水、供暖通风、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应符合相关要求;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房屋建筑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服务用房;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二层及以上建筑应安装防护栏;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餐厅等公共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休息区、卫生间、公共浴室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二是无障碍设计。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满足轮椅进入的要求,通行净宽应不小于0.9m,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卫生间、盥洗室、公共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卫生间、浴室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要求,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安全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三是室内设计。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室内色彩宜以暖色调为主,简洁大方、自然和谐,有利于营造温馨、宜居的环境氛围;老年人用房、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通风条件不佳时需设有新风系统或空气净化设备;公共走廊、卫生间及洗浴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或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三)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一是建设规模以辖区居住人口、养老服务需求等为主要依据,街道层面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200㎡,床位数不低于40张,社区层面嵌入式养老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床位数不低于25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二是每间居室应按不低于6.00㎡/床确定使用面积,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0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6.00㎡。三是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四是居室内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小于0.80m。
(四)用房设置要求。一是生活用房。主要包括老年人照护区、公共卫生间、助浴间、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照护区应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分区配置全托床位、日间照料床位。居室应配置床、储物柜、桌子等家具及家电设备。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设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洗浴、便溺需求的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设卫生间。公共卫生间位置设在临近老年人主要生活、活动区域,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设置无障碍厕位,有安全扶手和紧急呼叫装置。具备条件的街道层面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可建设养老食堂(老年助餐专区)、老年助餐点(就餐区),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用餐、送餐服务,就餐区面积分别不少于50㎡、20㎡,供餐容量分别达到50人/餐以上、10人/餐以上。公共餐厅(就餐区)应配置可移动且牢固稳定的座椅,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并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二是医疗保障用房。有条件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可增设医务室、护理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与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康复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运动康复器械和作业康复器械。心理疏导室应采光通风良好,布局舒适温馨,配置良好的隔间措施、柔色桌椅、可调光系统、心理沙盘、心理宣泄工具等。三是公共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娱乐室、文化活动室等,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娱乐室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配备适合老年人特点、娱乐性、社交性、益智性的基本配置,如棋牌类用品、电视、投影、音像播放设备、有利于老年人训练智力、精细动作和力量的器械等。文化活动室应配置书架、阅览桌、座椅,有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杂志等,配置书法、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品。四是服务用房。服务用房包括接待室、厨房(配餐间)、洗衣房、污物间、清扫间等。接待室宜设置在临近机构的主要出入口或主要活动空间,位置明显,环境整洁,配置有座椅、沙发、放大镜等,设置公告栏,有机构简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材料。具备条件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可设置厨房,利用就近老年食堂、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资源开展配餐、送餐服务的,可不设置厨房,应设置配餐间,符合卫生、食品、环境和消防要求。洗衣房布局合理,应洁污分开,配置分拣、消毒、洗涤、脱水、收纳、存放的设施设备,如洗衣机、烘干机、消毒设备等。污物间、清扫间应与生活用房保持一定距离,医疗废物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垃圾废物、医疗废物等运送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四、评选程序
各地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嵌入式养老机构积极参与,并采取“机构申报、街道复核、县级初评、市级核定”的程序自下而上进行评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及现场复核的方式进行评定,如复核发现申报示范项目的机构不合格,则取消其示范点资格。此次评选共评定15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示范项目。
五、结果运用
(一)通报表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并通过适当形式公布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示范项目名单。
(二)资金奖补。对入选示范项目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按每个机构2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从市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动态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督查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取消示范点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建设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对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的“养老点位”问题,构建党建引领、供给多元、服务优质、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嵌入式养老机构积极参与,并按照《通知》评选条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按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并于11月3日前,将申请材料及盖章扫描件上报市民政局(联系人:饶广,电话:3273119、18979535025,邮箱:ycsylfwk637@126.com)
(二)发挥示范效应。各地要认真对照有关标准和指引,进一步提升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切实发挥示范项目区域性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牌,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自有媒体作用,加大养老服务工作宣传,提升舆情研判和引导能力,及时主动宣传引导,争取理解支持,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的良好氛围,为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宜春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示范项目建设表
2.宜春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示范项目申报表
宜春市民政局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宜春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表
| 机构基本信息 | ||
| 名称: | ||
| 机构地址: 邮编: | ||
| 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 ||
| 机构总建筑面积,总床位数,护理型床位数,目前入住老人人数: | ||
| 开办时间: 年月 | ||
| 是否正常运营 | ||
| 情况简介(含建设面积、服务人数、运营资金、服务缴费等内容,150字以内) | ||
| 近期运营照片(1张,画面清晰) | ||
| 声明:我机构确认以上提供的信息(包括资料)均属实。 | 机构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街道或乡镇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宜春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示范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xx民政局 xx财政局 填报时间:
| 序号 | 县(市、区) | 示范项目名称 | 位置 | 项目类别 | 项目性质 | 项目规模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项目资金来源 | |||||||
| 新建 | 改扩建 | 公办 | 民办 | 公建民营 | 建设规模(㎡) | 床位数(张) | 服务人数 | 上级补助(万元) | 地方财政投入(万元) | 单位自筹(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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