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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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

慈善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丰城市民政局、袁州区民政局

更好地帮扶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的救治,促进慈善救助和社会救助有效对接,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和探索共同富裕的新路径。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活动的通知》(宜市民[2022]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利用慈善一日捐筹集的善款,开展慈善帮扶救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袁州区、丰城市贫困低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2022年10月31日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后,低保对象自付费用5-10万元的给予救助5000元;自付费用10-15万元给予救助1万元;自付费用1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救助2万元。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人口自付费用5-10万元的给予救助2500元;自付费用10-15万元给予救助5000元;自付费用1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救助1万元。    

三、救助程序

1.提出申请。当事人或患者法定监护人提出救助申请,填写《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及法定监护人证明其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等复印件,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原件。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当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和治疗证明材料。包括:患者疾病诊断证明、门(急)诊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资料(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包括:患者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加盖医院财务章的彩色复印件)或一站式结算费用清单(含门诊治疗检查费用)。

2.街道(乡镇)初审。对初审通过后的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核患者疾病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因病致困情况。

3.县级复审。县级社会救助局会同慈善会负责患者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及大病支出情况给予相应救助(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救助后的患者材料报市慈善会。

4.市级审定。市局社会救助科会同市慈善捐助服务中心审定后,根据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及自付费用情况给予相应的慈善医疗救助。

有关要求

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将所有申报材料、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汇总表(见附件二)盖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221130日报市慈善捐助服务中心。

联系人:胡玲

联系电话:3270209 13507956650

电子邮箱:cszhyy@163.com

附件1.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项目申请表

2.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项目汇总表

宜春市民政局       宜春市慈善总会

 2022113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项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编号:

患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照片

建档立卡

贫困户

□是  □

救助对象类型

□低保户  □孤儿

□支出型困难等低收入人口

□其他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

账号

家庭地址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备注

总医疗

费用

万元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万元

乡镇(街道)审核或委托审批意见

□提请上级救助

□不予救助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局审核意见

□已给予临时救助金额    元   

□已给予慈善救助金额    元

□提请上级救助

□不予救助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审核

意见

□给予慈善救助

□不给予慈善救助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慈善总会审核意见

□给予慈善救助金额    元   

□不予救助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未成年人请填写,监护人姓名:与患者关系

填表人声明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填表人签名


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汇总表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序号

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情况

大病贫困原因

住院个人自付金额

(万元)

县民政局临时救助

金额

(万元)

慈善救助金额
(万元)

所有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救助后个人还自付

金额
(万元)

市级慈善救助金额

(万元)

低保对象(√)

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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