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
慈善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丰城市民政局、袁州区民政局:
为更好地帮扶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的救治,促进慈善救助和社会救助有效对接,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和探索共同富裕的新路径。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活动的通知》(宜市民[2022]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利用慈善一日捐筹集的善款,开展慈善帮扶救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袁州区、丰城市贫困低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2022年10月31日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后,低保对象自付费用5-10万元的给予救助5000元;自付费用10-15万元给予救助1万元;自付费用1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救助2万元。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人口自付费用5-10万元的给予救助2500元;自付费用10-15万元给予救助5000元;自付费用1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救助1万元。
三、救助程序
1.提出申请。当事人或患者法定监护人提出救助申请,填写《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及法定监护人证明其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等复印件,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原件。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当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和治疗证明材料。包括:患者疾病诊断证明、门(急)诊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资料(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包括:患者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加盖医院财务章的彩色复印件)或一站式结算费用清单(含门诊治疗检查费用)。
2.街道(乡镇)初审。对初审通过后的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核患者疾病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因病致困情况。
3.县级复审。县级社会救助局会同慈善会负责患者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及大病支出情况给予相应救助(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救助后的患者材料报市慈善会。
4.市级审定。市局社会救助科会同市慈善捐助服务中心审定后,根据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及自付费用情况给予相应的慈善医疗救助。
四、有关要求
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将所有申报材料、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汇总表(见附件二)盖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22年11月30日报市慈善捐助服务中心。
联系人:胡玲
联系电话:3270209 13507956650
电子邮箱:cszhyy@163.com
附件:1.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项目申请表
2.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项目汇总表
宜春市民政局 宜春市慈善总会
2022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项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编号: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照片 | |||
| 建档立卡 贫困户 | □是 □否 | 救助对象类型 | □低保户 □孤儿 □支出型困难户等低收入人口 □其他 | |||
| 联系方式 | ||||||
| 开户银行 | 开户名 | 银行 账号 | ||||
| 家庭地址 |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
| 总医疗 费用 | 万元 |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万元 | |||
| 乡镇(街道)审核或委托审批意见 | □提请上级救助 □不予救助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民政局审核意见 | □已给予临时救助金额 元 □已给予慈善救助金额 元 □提请上级救助 □不予救助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审核 意见 | □给予慈善救助 □不给予慈善救助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慈善总会审核意见 | □给予慈善救助金额 元 □不予救助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未成年人请填写,监护人姓名:与患者关系:
填表人声明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填表人签名:
| 2022年“幸福宜春 慈善帮扶”大病救助汇总表 | |||||||||||
|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 |||||||||||
| 序号 | 姓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家庭情况 | 大病贫困原因 | 住院个人自付金额 (万元) | 县民政局临时救助 金额 (万元) | 慈善救助金额 | 所有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救助后个人还自付 金额 | 市级慈善救助金额 (万元) | |
| 低保对象(√) | 低收入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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