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资金“以奖代补”,力促“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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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资金

“以奖代补”,力促“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提升

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及三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发〔20224号)宜春市市级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宜财综发〔202210号)精神和当前我市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原则上4-5年内,市级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资金项目资金与开展“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勾,实行“以奖代补”,社区建设达到“三星”及以上等级的,经省民政评估验收,考核通过的予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奖励使用原则、范围及奖励补助标准

1.使用原则:市级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资金,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奖励城市社区建设。

2.奖励范围:对当年经评审授牌确认的全市“四星”及以上等级的“幸福社区”和宜春中心城区“三星”及以上等级的“幸福社区”予以奖励。

3.奖励补助标准:5-10万元,市级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共计150万元。

二、项目资金审批

1.各地民政部门每年初组织社区创评和申报星级社区,并6月底前对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审核逐级上报

2.项目申请单位要认真配合省市检查考评。其中“三星”社区由市民政局评定,“四星社区”和“五星社区”由省民政厅评定。

3.省民政厅对评估通过的三星、四星、五星“幸福社区”统一发文授牌后,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汇总上报的符合奖励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予公布下达奖励单位。

三、其他事项

1.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参照宜春市市级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宜财综发〔202210号)文执行。

2.县(市、区)应参照省、市做法对评为“三星”及以上等级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

宜春市民政局                 宜春市财政局                 

                 20221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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