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22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各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慈善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市本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022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年7月1日前依法登记的市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1月1日前在市本级依法登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
二、年检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地点:宜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宜阳大厦中座615室)。
三、年检方式
自今年起启用线上、线下年检同步进行。
四、年检需提交材料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党组织初审并加盖公章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交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党组织初审并加盖公章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2022年度收入5万元以上的社会团体、应提交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4.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年检程序
1.线下年检程序:登录“宜春市民政局”网站(http://mz.yichun.gov.cn/),按社会组织类别下载“年检报告书”,认真、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并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的年检材料提交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业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办理年检手续。
2.线上年检程序:登录“江西省民政厅”(http://mzt.jiangxi.gov.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江西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用户名为法人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始密码yonyou@1988,登录进去后可修改密码),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在线填写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和党建单位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年检所需提交的材料扫描上传系统。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六、年检结论以及相关要求
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组字〔2021〕119号)加强党建工作,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相关情形的(详细见附件1、2、3),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组织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重点检查的事项应包括: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
2.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4.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5.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四)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社会组织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等级4A以上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社会组织仅需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无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年检结论直接定为“合格”。
九、其他事项
1.年检结束后,我局将在“宜春民政”网站上、“宜春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年检结果。
慈善组织还需自行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0795-3198265。
附件:1.市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2.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3.基金会(慈善组织)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宜春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2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2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附件2
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附件3
基金会(慈善组织)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按时进行网上填报,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
4.网上填报内容或报送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擅自修改章程、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或未按期换届的;
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8.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0.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1.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4.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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