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2026〕延房金执字03-006号
志丹县绿能油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职工孟彦伟(身份证号610625198905151154)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为职工孟彦伟办理补缴公积金事宜,个人应补缴10,870.95元,单位应补缴16307.5元,合计应补缴27,178.45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媛馨 联系电话:0911-6635061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