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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7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理顺相关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立案及销案程序

将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承办案件的立案及销案程序调整为:由执法人员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立案(销案)审批表》(附件1),由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各县(区)局法制审核和各县(区)局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将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调整为:由各县(区)局法制机构起草《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附件2)并进行法制审核后,经各县(区)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下发;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步下发《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由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书面讨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的程序调整为: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各县(区)局法制机构根据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书面讨论)意见,起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并进行法制审核后,经各县(区)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下发。

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二)不由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的程序调整为: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各县(区)局法制机构起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并进行法制审核后,经各县(区)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下发。

四、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决定程序

(一)一般行政强制决定的程序调整为:由执法人员起草《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由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各县(区)局法制审核和各县(区)局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强制决定的程序调整为:经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执法人员起草《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由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各县(区)局法制审核和各县(区)局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上述调整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市局环境法制与信访科联系(联系人:王凯;联系方式:18384056657)。

附件:1.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

2.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

(适用各派出机构承办案件)

案件来源


立案号


案 由


当 事 人

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务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案情简介及

立案理由

签 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派出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市局分管法制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是否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 □是 □否

各派出机构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意见分别签署在“承办机构意见”栏和“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栏。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销案审批表

(适用各派出机构承办案件)

案件来源


原立案号


案 由


当 事 人

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务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销案理由(承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派出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市局分管法制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各派出机构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意见分别签署在“承办机构意见”栏和“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栏。


附件2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适用各派出机构承办案件)

申请事项


案源


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务


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

签 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

签名: 年 月日

派出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日

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市局分管法制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日

各派出机构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意见分别签署在“承办机构意见”栏和“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