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理顺相关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立案及销案程序
将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承办案件的立案及销案程序调整为:由执法人员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立案(销案)审批表》(附件1),由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各县(区)局法制审核和各县(区)局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将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调整为:由各县(区)局法制机构起草《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附件2)并进行法制审核后,经各县(区)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下发;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步下发《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由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书面讨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的程序调整为: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各县(区)局法制机构根据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书面讨论)意见,起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并进行法制审核后,经各县(区)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下发。
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二)不由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的程序调整为: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各县(区)局法制机构起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并进行法制审核后,经各县(区)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下发。
四、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决定程序
(一)一般行政强制决定的程序调整为:由执法人员起草《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由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各县(区)局法制审核和各县(区)局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强制决定的程序调整为:经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执法人员起草《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由东坡大队、各县(区)大队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各县(区)局法制审核和各县(区)局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批及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上述调整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市局环境法制与信访科联系(联系人:王凯;联系方式:18384056657)。
附件:1.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
2.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
(适用各派出机构承办案件)
案件来源 |
|
立案号 |
|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地址(住址) |
|
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职务 |
|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
案情简介及 立案理由 |
签 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派出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市局分管法制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是否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 □是 □否 |
各派出机构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意见分别签署在“承办机构意见”栏和“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栏。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销案审批表
(适用各派出机构承办案件)
案件来源 |
|
原立案号 |
|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地址(住址) |
|
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职务 |
|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
销案理由(承办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派出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市局分管法制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
各派出机构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意见分别签署在“承办机构意见”栏和“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栏。
附件2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适用各派出机构承办案件)
申请事项 |
|
案源 |
|
当事人 |
名称或姓名 |
|
地址(住址) |
|
邮政编码 |
|
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职务 |
|
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 |
签 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 |
签名: 年 月日 |
派出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日 |
市局法制机构复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市局分管法制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日 |
各派出机构分管执法、法制工作负责人意见分别签署在“承办机构意见”栏和“派出机构法制审核及法制机构意见”栏。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