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监罚字〔2025〕第35-5号
辽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劳动者于振海2016年7月至2025年3月、宁海艳2017年6月至2024年7月在辽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辽源市运输管理处)工作,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未给劳动者于振海和宁海艳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你单位仍未给于振海和宁海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证据:1.用人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2016年6月至2025年3月支付劳动者于振海和宁海艳工资的工资明细发放表;3.中共辽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辽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编发〔2020〕21号);4.用人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5.用人单位出具的说明1份;6.劳动者于振海和宁海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辽人社监令字〔2025〕第35-2号)及送达回证1份;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35-3号)及送达回证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90824.69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待报解行政罚没收入,地址:工商银行辽源东风支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8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责令改正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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