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7522305

序号

权利人

继承份额

房产坐落

建筑面积

产权证号

备注

被继承人

继承人

1

闫采军、赵翠芬

闫旭

100%

坐落于围场县四合永镇东官地村

169.28

不动产权证号:冀2024围场不动产权第0037253

闫广、闫旭前来办理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