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街7委25号宗地,权利人祝秋森持有我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国用(1992)字第00177号,土地权利类型为划拨,用途住宅,用地面积49.5平方米。宗地对应房屋,祝秋森提交私有房产执照(小红本),房产证号007892,建筑面积32.67平方米。权利人前往不动产窗口申请办理业务时,不动产登记系统未查询到该房屋产权档案。
经档案室进一步核查,现存原产权人波海涛房屋原始档案,档案记载房屋坐落、建筑面积与祝秋森所持证照信息一致,经查房产档案房屋四至与土地档案宗地四至一致。祝秋森于1981年向波海涛购置该房屋,1982年入住用作婚房,购房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1992年在原克山县房地产管理处申领房照,形成有证无档案情况。
为核实证照真伪,档案室调取秦学志、李跃进同期私有房产执照进行比对(另附秦学志、李跃进同期私有房产执照复印件),经核实,三本证照为同一人填写,据此可以认定祝秋森所持私有房产执照系原克山县房地产管理处合法核发。因当年房屋交易过户后档案未能同步衔接,导致产权档案缺失。
现祝秋森已将该房屋对外出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为祝秋森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不动产公示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2)祝秋森需提交其与原产权人波海涛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
(3)产权人祝秋森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交全部材料真实有效;若因材料真实性引发一切权属纠纷、法律责任,均由祝秋森自行协调承担。
1.现对祝秋森房屋坐落地块现状调查测量的土地权属、面积、用途、性质等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如对公告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内,持与权籍调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权属证明文件和异议书面材料,到我登记中心(地址: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复查手续,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登记中心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内容确定申请人祝秋森的宗地权属界线及权利性质予以登记,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
特此公告
克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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