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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董丽与你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113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件《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董丽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工资86661.2元;支付报销费用6382.1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万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此案定于2026年9月15日上午9:30在本委(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6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公司准时出庭,如届时不到庭参加审理,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缺席裁决。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69850624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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