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印发,明确在2028年底前,建立符合广西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居民全覆盖。长期护理保险同一个统筹地区内不区分城乡,参保人员共用统一基金池结算费用、享受同等保障待遇。

资金怎么筹集?

《实施方案》明确,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18周岁以下人群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一起参保,无需缴费也可享受待遇。

保险费方面,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退休人员按0.15%左右由个人缴费,原单位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0.3%左右)由个人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为0.3%左右,由个人和政府按1∶1比例承担,建制当年可从0.15%起步,5年内逐步过渡至0.3%。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以月平均工资5000元为例,若是在职职工,其个人每月缴费约7.5元,一年约90元,用人单位按同样标准为职工缴费;若是灵活就业人员,其每月缴费约12.4元,一年约149元。

此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让“沉睡”的医保余额“动”起来。

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过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条件者即可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并获得报销,失能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在制度的起步阶段,保障的对象是需求最迫切、家庭负担最重的重度失能人员,主要是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料的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国家制定了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包括基础护理服务和日常照护服务两大类共36项。

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由参保人自主选择:选择入住长期护理定点机构的,由机构提供全日的照护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由定点机构派人员上门提供服务;选择定点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护理机构的,就近就便接受照护服务。

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在报销比例上,按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含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为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失能人员身上,《实施方案》提出健全多维度基金监管体系,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

退休人员需缴费

长期护理保险为什么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每个人拿出小部分钱汇成基金池才能共同抵御风险。长期护理保险若实行单独缴费,可能会存在选择性缴费的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实现收支平衡,最终影响为失能人员提供稳定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退休人员也需要缴费。以南宁市某退休参保人为例,若其月平均退休工资为8000元,该退休参保人每月仅需缴纳约12元(按个人费率0.15%左右计算),一年不到150元。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失能人员中,老年人占大部分,是最大的受益群体。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是实行缴费型的社会保险,老年人都履行参保缴费责任,才能更好地享受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