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雅安日报》申心 记者 李晓明

一起篮球培训中发生的意外,却让一个家庭和一家培训机构陷入了数月的纷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培训期间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赔偿又该如何落实?

7月23日,记者从宝兴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通过“调解+当场履行”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因篮球培训受伤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法律权益”变为“真金白银”,同时为类似纠纷的妥善化解提供了实践参考。

2026年2月4日,一名11岁的未成年人在某篮球培训中心培训期间不慎跌倒,致“右尺桡骨远侧干骺端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受伤未成年人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篮球培训中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该案经先行调解程序,三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依法转入审判程序。案件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简单判决可能难以彻底化解心结,遂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理念,抓住庭后时机再次组织调解。

宝兴县人民法院一方面向某篮球培训中心释明教育机构对学员负有的教育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引导受伤未成年人方结合体育运动固有风险理性评估诉求。

经过法官3小时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篮球培训中心一次性赔偿受伤未成年人方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受伤未成年人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随后,在承办法官见证下,双方现场履行协议内容。

该案的成功调解并当场履行,是宝兴县人民法院将“如我在诉”理念融入审判调解全过程的生动实践。通过“调解+当场履行”模式,既向双方当事人传递了法律评价的价值导向,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导了培训机构强化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该类纠纷的妥善化解提供有益借鉴。

下一步,宝兴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涉未成年人、文体活动等领域多发纠纷,加强与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对接,深化类案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与风险提示,助推培训机构规范经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似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