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 |
关于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住保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秩序,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建房函〔2025〕3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现就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准入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工作,各旗县市区住建局(住保中心)负责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深化“一网通办”服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含资质升级、延续、变更、注销)的,应当通过“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平台”-法人服务-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事项提出申请。
三、明确资质延续条件
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须同时满足以下职称人员配置要求及开发经营行为核查要求:
(一)职称人员及制度要求
1.人员配置。拥有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名。
2.任职资历。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备经济类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按规定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3.其他要求。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企业主要人员应提前一个月缴纳社保。
(二)开发经营行为核查。市住建局对拟延续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进行核查。企业需结合实际,在申报材料“备注”栏中上传开发项目情况说明及佐证资料(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即可):
1.未开工项目。提供立项批复、土地合同。
2.在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工程进度照片。
3.已交付在售项目。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售房源证明等。
4.回迁或遗留项目。提供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完善事项的相关文件。
(三)不予延续情形
已取得资质但无实际开发业务、处于管资产状态无后续开发经营业务的,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四、其他事宜
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2个月内通过内蒙古政务网线上提出延续申请。对未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不得继续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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