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李保中等2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李保中等2人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13127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李保中等2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李保中等2人补缴你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13127元。
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第一项义务的,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第二项义务的,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李保中等2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3日
附件:李保中等2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公积金建缴情况 | 应补缴期间 | 补缴金额(元) |
1 | 李保中 | 未建缴 | 2015.05-2020.11 | 52997 |
2 | 张先科 | 未建缴 | 2015.05-2021.10 | 60130 |
合 计 | 113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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