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江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廊坊江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6]102200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崔同山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硬膜外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大脑挫伤;脑脊液鼻漏;颅骨骨折;颈椎骨折;头皮血肿;继发性癫病;肺部感染;肝功能不全;低钠血症;低蛋白血症;湿疹;昏迷;瘫痪;泌尿感染;创伤后脑积水;后天性颅骨缺失;下肢动脉血栓形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告发布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724